过年就餐,能不能给我一次选择的机会?
“给我一次机会”
“什么机会?”
“我以前没得选,现在我想自己点菜呀!”
“好啊,去跟老板说,看他让不让你单点。”
不知道你与遇过没?
(反正“君君”遇过)
每逢节假日
某些餐厅会收起它们原有的菜单
另外提供一张新打印的红色A4纸
上面则仅仅印有几款菜式
以及价格高低不一的固定套餐
除夕即将来临
消费者小亮早早就在某餐厅预订年夜饭包厢
近日餐厅致电小亮
告知其餐厅为方便备菜
年夜饭仅提供388/688/888/1088的套餐
不另外提供单点服务
这属于强制消费吗?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刘炜律师表示:
餐厅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平时与节假日一致的服务方式,如日常提供菜品进行消费,而节假日仅提供套餐而不提供具体可供选择的菜品,从而不给予消费者自由搭配的方式,是属于侵害消费者选择权的行为。对此,消费者有权要求餐厅提供与平日一致的消费形式。
小亮作为消费者,在某餐厅预订年夜饭,而餐厅要求年夜饭按照套餐定制,拒绝服务。上述行为属于侵犯小亮消费选择权的行为。
消费者在节假日消费应注意商家是否说明与平常日提供的服务形式一致。如商家减少了消费者日常供消费者选择的选项,消费者可拒绝消费。同时,可以将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订金单据等证据予以保存,如已支付了订金的,可要求餐饮退还。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可拨打12315或到当地消委会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2.《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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